ABOUT US協會章程 Charter
社團法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第六次修訂
民國一O九年六月五日第七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係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製藥業與相關工業、政府及學術界之從業人員及認同本會宗旨之社會人士,共同提升醫藥物品質及製造技術,貢獻於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繫本會會員,建立會員間之交流管道及橋樑。 

二、提供國內製藥及相關工業之產、官、學界溝通交流園地。
三、發行製藥及相關工業研究新知之通訊刊物。
四、培訓製藥及相關工業專業技術人員,提升專業水準,協助產品研究開發促進產業升級。
五、加強本會與國際有關團體間之交流及聯誼,建立國際觀,俾利台灣製藥及相關工業cGMP水準達到國際標準及一致化。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及工業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與製藥業或相關工業、政府及學術界之從業人員及認同本會宗旨之社會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永久會員:凡依本會規定繳納一定金額之入會費,終身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可享有本會一切會員權利之個人會員。(自九九年七月起不克招收永久會員,原俱永久會員資格者權利維持不變)。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榮譽會員資格如左:
       1、 得具以下條件二項(含二)以上者
              (1)必須具本會會員資格者
              (2)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
              (3)醫藥界傑出人士
       2、 得由理監事會提名,並經半數理監事同意通過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每一任期為三年,其數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具有學生資格之個人會
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柒仟元,具有學生資格之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台(86)內社字第8687596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一次修訂版經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九三○○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二次修訂版經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三五○五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三次修改版經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台內社字第0910021711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四次修改版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20070855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五次修改版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9300028357號函准予備查。章程第六次修訂版經九十九年六月四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90133591號函准予備查。